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屿(yǔ)蝎(xiē)乍(zhà)究竟什么情况?

发布时间:2024-01-21 08:15 录入:admin 热量值:3218

  ,经检测王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41.84mg/100ml。当天早上6点多,医院解除了对王某的醒酒及看护措施。随后王某签字确认向医院领回个人物品,并支付醒酒费用等。

  当天中午,王某在医院酒后看护中心活动区服务台旁,由站立状态自行后仰摔倒。医院随即将他送往该院急诊。王某恢复神志后,要求离院。医院告诉他病情严重需住院治疗,但遭到拒绝,王某仍强烈要求离院。

  随后,医院将王某送回派出所,王某向警方交代,他于两天前的那个晚上在出租房喝醉了,醒酒后才知道自己跑到路边耍酒疯。

  翌日早上9点多,王某被发现躺在一处空地上已经死亡。经鉴定,王某符合头部损伤导致小脑挫裂伤出血致脑功能障碍,终因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王某的家人将医院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60余万元。

  王某的家人认为,医院未履行谨慎照看及救助义务,致王某死亡,应负相应侵权责任。在王某摔倒后,医院未对其进行有效治疗,存在医疗损害责任。医院侵害了王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辩称,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的死亡与王某在医院处摔倒具有因果关系,公安机关未明确王某的死亡结果系在医院处摔倒所导致;医院提供的视频可以看出王某出院后在派出所、超市等地方都神志清楚、行走自如,可以再次证明王某在医院摔倒未导致小脑实质挫裂伤出血的事实。鉴定书出具的意见也可以再次证明王某的死亡结果与医院没有任何的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相关证据,根据医院提供的《酒后看护室交接单》等,王某在医院醒酒过程中所处的区域是看护室内,而王某摔倒的地点位于与看护区相对隔离的活动区服务台旁,时间距王某送至医院处醒酒已相隔11个小时有余;早于王某摔倒的11时15分,他已签字确认向医院领回其被保管的手机、现金,并通过手机支付了醒酒相关费用,因此结合上述事实,医院主张王某在摔倒时已醒酒,无须看护应予采纳。同时,根据王某摔倒的监控视频及其病历,他是突然神志不清后自行倒地,摔倒后,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已及时对他进行施救。

  根据王某的病历记录及检查报告单,他在神志恢复清楚后要求离院,医院基于当时王某的病情,告知他病情重,甚至威胁生命需要住院治疗,但遭到王某拒绝,并强烈要求离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曾询问王某的家属是否就医院对王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王某的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申请鉴定,但家属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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